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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发布时间: 2020-09-14 09:09:14    浏览次数:     编辑:学生工作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保证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资助政策落实,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注册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依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和本人消费情况,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采取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并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为组长,分院党总支副书记、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或班主任)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总人数的10%(或班级总人数的25%)。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五条  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学生辅导员(班主任)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

第三章 认定范围与条件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学生。

第七条  学生本人或学校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一)家庭地处农村,以种田为业,收入微薄,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民人均收入,完成学业有困难者。

(二)家庭地处城镇,生活水平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保障线水平,完成学业有困难者。

(三)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四)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五)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优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家庭地处偏远山区等国家所定贫困地区,以农牧业为主,只能满足基本生活者;家庭地处城镇,父母双方下岗(失业)且以基本保障金维持生活者;

(二)家庭成员(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三)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四)家庭遭遇不可抗拒或自然灾害的;

第九条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建档立卡家庭的经济困难学生;

(二)低保家庭学生;

(三)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四)孤残学生;

(五)烈士子女;

(六)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七)其它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十条  学生或学校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家庭投资办企业,或拥有豪华楼房、小汽车的;

(二)多次消费高档通讯工具、高档电脑(特殊专业除外)、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或有其它奢侈消费行为的;

(三)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

(四)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五)平时消费水平明显高出周围同学平均生活水平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时间为每年9月至11月。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积极配合,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和《高等学校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情况证明表》(以下简称《证明表》)。

学校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调查表》、《证明表》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第十三条  新生及未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不是建档立卡家庭学生的,要如实填写《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是建档立卡家庭学生的,要如实填写《证明表》,并持该表到生源地所在县(区)扶贫部门签字盖章。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非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只提交《申请表》。

第十四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申请表》,并负责收集《调查表》或《证明表》。

第十五条  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调查表》《证明表》《申请表》,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进行评议,初步确定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评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十六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七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再次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在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时,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

第十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调查表》《证明表》《申请表》,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将最终结果通知学院认定工作组,并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最终审定。学院认定工作组根据最终审定结果按照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要求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院认定工作组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学校和学院每学年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学生本人自愿申请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

第二十一条  学院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引导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既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并随时告知学校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学院应引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积极受助,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正确面对眼前存在的困难,引导他们积极主动地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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