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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7-10-24 16:10:15    浏览次数:     编辑:学生工作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统一管理和协调,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提高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的通知》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通知》,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活动遵循“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工作宗旨,坚持“信息公开、扶困优先、学有余力、自愿申请、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要求

第五条  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工作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六条  岗位设置

(一)劳务型:主要包括校园环境的清洁、校园绿化等公益劳动岗位;

(二)管理型:主要包括学生工作助理、辅导员助理、楼层管理员、治安巡视员及其他管理岗位;

(三)技能型:主要包括设备维护、网络维护、数据管理、信息采集、文字编辑、广告设计、校园记者等需要一定技能的岗位;

(四)校外兼职:主要指校外家教、课程培训、市场调研、商品促销等工作。

第七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应满足如下条件:有利于培养学生自强、自立、自尊精神;适合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力所能及;工作环境安全、无毒、无害;不能替代教职工本职工作。

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应满足如下条件:适合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力所能及;工作环境安全、无毒、无害;交通安全、便利;不违反法律法规。

第八条  校内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设岗申请,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勤工助学学生,须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招募。如校外用人单位未经审核,私自在校内进行招聘,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出现一切问题均由校外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章 学生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九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家庭经济困难,诚实守信,责任心强;

(二)刻苦学习,成绩合格,学有余力;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勤工助学工作;

(四)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未受到纪律处分或所受处分已解除;

(五)有一定的课余时间,能保证按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条  学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勤工助学岗位:

(一)学生申请:学生按照岗位要求,填写勤工助学申请书;

(二)学院初审:学院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岗位要求等情况,对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资格进行初审,确定推荐学生名单,加盖印章后,到用人单位面试。

(三)应聘学生面试合格,即由用人单位在“申请表”上盖章,学生将盖章后的申请表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知上岗。

第四章 活动管理及责任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实施。其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修订、制定勤工助学管理制度;

(二)勤工助学日常管理与服务协调工作;

(三)发布岗位信息,组织勤工助学招募、选聘工作;

(四)组织开展岗前培训、安全教育和服务指导工作;

(五)检查用人单位工作环境和用人情况;

(六)做好勤工助学酬金审核与酬金发放工作;

(七)维护学校、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八)拓展校外勤工助学市场,收集、发布校外勤工助学信息;

(九)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基本信息、考核和奖惩情况的建档与管理。

各分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本学院勤工助学学生的审核、推荐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每周不超过10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勤工助学工作时间不得与学生学习时间相冲突。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期间,用人单位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及日常考勤等工作,并根据学生的出勤情况、工作表现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反馈意见。

第十四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管理规定,造成重大损失,产生严重后果者,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章 考核与奖励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岗位聘用的学生应参加学校和设岗单位组织的相关培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勤工助学活动坚持以用人单位考核为主,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考核为辅的双重考核制度。

考核应如实反映工作表现和出勤情况,考核结果将作为计算酬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根据用人单位意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违反纪律和管理规定者,将给予以下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给予批评教育:

1.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者或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者;

2. 未事先征得设岗单位同意私自找人替代工作者;

3.无故缺勤或迟到、早退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给予辞退处理:

1.无故离岗三次以上或多次教育不改者;

2.违反部门安全管理规定者;

3.利用勤工助学活动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商业活动者;

4.影响专业学习或不履行协议者。

(三)违反校纪校规,情节严重的,按《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章 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七条  校内固定岗位酬金标准:

(一)本科生最高酬金为500元/月;

(二)寒假、暑假酬金参照月酬金标准执行;

(三)兼职辅导员酬金(本科生)按照人事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原则上不低8元/小时。

第十九条  校内岗位酬金按考勤及工作情况发放,由设岗单位每月月底上报考勤及工作情况,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实后,由财务处直接发放至学生本人银行卡中。

第二十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原则上不低于校内勤工助学酬金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由校外用人单位支付。

第七章 勤工助学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  勤工助学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工作环境和工作性质;

(二)拒绝用人单位提出协议外的工作要求;

(三)拒绝参加影响健康和学习的活动;

(四)获得劳动报酬。

第二十二条  勤工助学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

(二)遵守纪律及安全管理规定;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四)认真履行与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

第八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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